2017年4月19日,澳大利亚工业、创新和科学部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17/40号公告称,澳大利亚工业、创新和科学部助理部长兼国会秘书认可其第341号报告关于进口自中国的A4复印纸(A4 Copy Paper)反补贴终裁的建议(详见下表)及其理由(包括建议所依据的该案实质重大事实认定和法律裁定及其支持性证据在内),涉案产品的海关编码为4802.56.10\03和4802.56.10\09。利益相关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向澳大利亚反倾销复审专家组提交关于上述终裁结果的复审申请。
2016年4月12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公告,应澳大利亚企业Paper Australia Pty Ltd的申请,决定对进口自巴西、中国、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A4复印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同时对进口自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的A4复印纸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本案倾销和补贴调查期为2015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自2012年1月1日起。2016年9月29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公告,对进口自巴西、中国、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A4复印纸作出第一次部分双反初裁。 2016年11月4日和12月19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分别对本案作出了第二次和第三次部分双反初裁。2017年3月17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17/34号公告,终止对中国涉案企业芬欧汇川(中国)有限公司和芬欧汇川亚太公司以及包括Pt Indah Kiat Pulp & Paper Tbk、Pt Pindo Deli Pulp And Paper Mills、Pt Pabrik Kertas、Tjiwi Kimia Tbk 和Riau Andalan Kertas在内的所有印尼涉案企业的反补贴调查,同时终止对印尼涉案企业Tjiwi Kimia Tbk的反倾销调查。2017年4月18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17/51号公告
,终止对亚太森博(广东)纸业有限公司和Greenpoint Global Trading (Macao Commercial Offshore) Ltd的反补贴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