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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CIT:就对华复合木地板反倾销案作出判决
更新时间:2019-12-09 11:28:34    点击次数:644
    2014年5月29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USCIT)就涉及美国商务部对华复合木地板反倾销案的原告身份诉求作出判决。本案具体如下:
 
    原告:常州豪德木业有限公司(Changzhou Hawd Flooring Co., Ltd)
 
    被告:美国政府
 
    本案争议点:
 
    本案中,昆山阿姆斯壮木业有限公司(Armstrong Wood Products Kunshan Co., Ltd.)没有申请成为本案的原告介入方,但在法庭编号11-00452案中,阿姆斯壮木业是该案的被告介入方,根据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文书,本案的争议点主要是阿姆斯壮木业是否可以成为本案的介入方。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认为阿姆斯壮木业是单独税率应诉企业,同时也是本案利害关系方,因此可以成为单独税率应诉企业诉求的介入方。但由于阿姆斯壮木业没有在本案(12-0200020)30日的申请日期之内申请成为介入方,尽管如此,如果阿姆斯壮木业有正当理由,也可以成为本案的介入方。
 
    判决结果: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作出判决,尽管昆山阿姆斯壮木业有限公司(Armstrong Wood Products Kunshan Co., Ltd.)成为介入方的时效已经经过,但该公司有正当理由,法院准许昆山阿姆斯壮木业有限公司(Armstrong Wood Products Kunshan Co., Ltd.)成为法院编号12-00020的原告介入方。该企业诉讼律师应于2014年6月10日之前以原告介入方代理律师身份介入诉讼。
 
    案件背景:
 
    2010年11月18日,应美国硬木平价联盟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对中国产复合木地板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44123105.20、44123105.40等。2011年10月18日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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