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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际贸易法院(USCIT)对华低克重热敏纸反倾销反补贴案作出判决
更新时间:2019-12-09 11:28:34    点击次数:832
    2013年7月11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USCIT)就涉及美国商务部对Paper Resources, LLC在中国用第三国生产的大直径纸卷包装的低克重热敏纸反倾销和反补贴案的征税范围终裁裁决的诉求作出判决。由于该判决内容涉及机密信息,公开版本于7月12日发布。本案诉讼双方具体如下:
 
原告:美国阿普莱顿纸业公司(Appleton Papers,Inc.)
被告:美国政府
被告介入方:Paper Resources, LLC
案件争议点:
该案为合并诉讼,原告美国阿普莱顿纸业公司(以下简称“阿普莱顿”)就美国商务部对Paper Resources, LLC在中国用第三国生产的大直径纸卷包装的低克重热敏纸反倾销和反补贴案的征税范围终裁裁决提出质疑。美国商务部和被告介入方Paper Resources, LLC对阿普莱顿的诉求表示反对。
司法管辖权和审查标准:
根据《1930年关税法(经修订)》第516A(a)(2)(B)(vi)节、19 U.S.C. § 1516a(a)(2)(B)(vi)(2006)以及28 U.S.C. §1581(c),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该案具有司法管辖权。
根据19 U.S.C. §1516a(b)(1)(B)(i),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必须维持商务部的征税范围裁决,除非该裁决“不具备案卷记录中存放的实质性证据的支持,或在其他方面不符合法律”。其中,“实质性证据”是指“一个合理的心智可视为足以支持一个结论的相关证据”(Huaiyin Foreign Trade Corp.(30)v. United States)。
判决结果: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认为,美国商务部关于征税范围的终裁裁决具备案卷记录中存放的实质性证据的支持,并在其他方面符合法律,因此驳回了原告阿普莱顿的诉讼请求。
 
案件背景:
2007年10月31日,美国商务部对华低克重热敏纸启动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48119080.40、48119090.90。2008年10月2日,美国商务部作出反倾销终裁,中国涉案企业所获最终税率为115.29%;同日,美国商务部作出反补贴终裁,中国涉案企业所获最终税率为13.17%~137.25%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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