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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2011年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复出口的许可证签发规定
更新时间:2019-12-09 11:28:34    点击次数:823

    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复出口的许可证签发:黑龙江省商务厅负责签发本省企业的出口许可证,报关口岸限定为大连和绥芬河海关;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负责签发本自治区企业的出口许可证,报关口岸限定为满洲里、二连浩特、大连、天津和青岛海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负责签发本自治区企业的出口许可证,报关口岸限定为阿拉山口、天津和上海海关;福建省外经贸厅负责签发本省企业的出口许可证,报关口岸限定为福州、厦门、莆田和漳州海关。

     按照2001年国家林业局、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出口试点管理办法》(林计发〔2001〕560号)的规定,有经营资格的试点企业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复出口的,须凭《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出口证明》向本公告第三条第(五)项列明的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须在许可证备注栏注明“进口原木加工锯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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