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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下达2010年锯材出口配额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12-09 11:28:34    点击次数:7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商务部制订了《2010年锯材出口配额分配方案》(见附件),现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0年锯材出口配额分配方案,主要参照国际市场供需情况及各地区、各企业2009年1-11月出口配额执行情况制订。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锯材所需配额,已在其中统一做了相应安排。

    二、此次下达的锯材出口配额,不限定贸易方式。出口企业获得配额后,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用于开展任何贸易方式的出口。

    三、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配额的二次分配和核查、反馈工作,配额应重点分配给配额使用率高、经营能力强、货源质量好、品牌信誉度高的企业。各地二次分配方案应及时报商务部(外贸司、外资司)审核备案,同时抄送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和有关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

    附件:2010年锯材出口配额分配方案 

    商 务 部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2010年锯材出口配额分配方案		
	     单位:立方米	
    序号	省区/企业	配额数量
    1	黑龙江省	16000
    2	福建省	1000
    3	内蒙古自治区	98200
    4	湖南省	3250
    5	吉林省	13300
    6	江西省	230
    7	辽宁省	4670
    8	安徽省	310
    9	北京市	5480
    10	大连市	17100
    11	广西自治区	400
    12	河北省	450
    13	河南省	400
    14	青岛市	300
    15	山东省	540
    16	陕西省	200
    17	上海市	1680
    18	深圳市	5940
    19	四川省	16600
    20	天津市	14700
    21	西藏自治区	1150
    22	厦门市	650
    23	新疆自治区	200
    24	云南省	1540
    25	浙江省	360
    26	中国林业集团公司	310
    27	中国土畜产进出口总公司	5520
    28	中国中信集团公司	1320
    29	黑龙江省森工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	200
    30	总计	2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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