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利害关系方:
2008年4月29日,金东纸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恒联铜版纸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代表中国铜版纸产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提交了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8年8月5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铜版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根据《反倾销条例》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的规定,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对终止反倾销措施后损害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和《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三章的有关规定,现将本案产业损害调查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予以披露。即日起,有关利害关系方可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有关披露材料,可在此信息披露后的10日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提交书面评论意见。
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