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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规范人工商品林采伐
更新时间:2019-12-09 11:28:34    点击次数:702
    国家林业局日前发出《关于完善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的意见》,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人工商品林采伐的经营管理,增加森林资源总量,提高森林资源质量,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经营。

  人工商品林包括人工培育的用材林、薪炭林和经济林。意见规定,按照合理经营、持续利用的原则,依法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的人工商品林,其年森林采伐限额根据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合理年森林采伐量指定。达到一定规模的人工商品林,其经营单位或个人可以单独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一定规模”的标准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意见提出,国家对人工商品林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实行单列。在采伐限额编制单位内,人工商品林年森林采伐限额本年节余的,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可以结转下年使用。人工商品林年森林采伐限额不得用于采伐天然林或公益林。人工商品林年森林采伐限额不足的,可以使用天然林或公益林的年商品林采伐限额。
              
  根据意见规定,在非林地上营造的商品林,森林经营者要求采伐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其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凡按照技术规程要求对人工商品林进行抚育采伐,采伐林木胸径在10厘米以下的,可不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人工商品林的采伐要考虑对生态和水土保持的影响,对采伐后容易发生水土流失或造成生态破坏的地区,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用材林和在非林地上营造的人工商品林各树种的主伐年龄由林木所有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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