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菲律宾的森林行政与主要森林相关法令菲律宾国土总面积约3000万hm2,其中相当52.8%的1585万hm2被定义为“林地”,并且也是“公有地”。根据1975年制定的《森林法》,林地定义为“坡度超过18%的高地”,并规定此类林地也是国家所有的公有地。国家拥有所有权的公有林地为“国有林”。虽然菲律宾的国有林号称占国土面积的52.8%,但实际森林覆盖率为18%,面积已减少到540万hm2。
管理国有林地的环境天然资源部,掌握着林地利用和森林以外的矿物资源等采掘的各种许可权。环境天然资源部设有森林管理局,担负森林行政管理,负责国有林地利用划分、规定管理主体、采伐许可、造林计划等业务。环境天然资源部在菲律宾各地区、各州以及村都有办事机构。管理菲律宾森林的最高法令是现行的1987 年宪法。该法第Ⅶ条第2项规定:“包括森林在内的所有天然资源均为国家所有”。因此,不仅生长在国有林内的所有立木,而且生长在私有所有权土地的自然植被树木也为国家所有物。正因为如此,在菲律宾采伐私有所有地内的立木必须取得环境天然资源部的许可。
宪法第Ⅶ条第2项规定:国民利用国有资源必须在政府的监督下进行,利用合同期限最长25年。所以,虽然有好几种类型的国有林内土地利用许可采伐权,但合同期限全部为25年。
关于森林的法律,最重要的是1975年制定的《修订森林法(总统令705号)》。该法虽然是在马科斯总统戒严令体制下制定的,但以后进行了细致的修订和增加了附带条款,现在依然是关于森林的基本法律。该法第68项规定:“没有许可证而采伐、采集木材或非木材林产品的行为”为非法采伐,如果是本国国民处以刑罚,如果是外国人则限期离境。
政府发放的许可证是有关森林利用和采集政府发给法人和个人的许可证。许可种类包括:企业从国有天然林采伐木材权利的木材许可协定(TLA)、在国有地经营并采伐人工林权利的人工林管理协定(IFMA)、当地住民组织根据合同经营国有林权利的共同体森林管理协定(CBFMA)和采伐私有地中的天然林及人工林权利的私有地木材许可证(PLTP)。
规定保护林制度的法律是1992年制定的《关于设立国家综合保护区及其管理法》。该法规定,保护区内严禁一切采伐活动,如有采伐就被视为非法行为。
在菲律宾,以法律为准则的还有政府行政命令,关于森林的政令最重要的是1995年的第263号行政命令。政令规定当地住民组织可以团体的形式取得国有林的经营权,它将共同体森林管理放在了“实现可持续林业和社会公正的国家战略”的位置上。
森林政策的细则通常以“环境天然资源部行政令”的形式发布,但由于是部长发布的命令,细则常常可以随时更改,因此法律依据相对薄弱。
二、木材采伐运输在法律制度上的手续
1.天然林采伐
对于天然林的采伐活动,TLA、IFMA、CBFM取得的所有许可必须在政府的监督下实行,采伐也必须遵照环境天然资源部规定的择伐方法进行。择伐方法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每年规定限制区域内的采伐地,但河流沿岸和陡峭斜坡地等不能规定为采伐区;接受环境天然资源部监督的同时,进行伐区内的每木调查;除禁伐木外,对胸高直径60cm 以上的树木做记号,60cm 以下的树木作为后备木必须保留,不许采伐;采伐时,链锯操作者必须在不超过年允许采伐量的范围,而且要考虑树木的残留情况,对做记号的大径木进行择伐,但并不是有记号的树木全部采伐;翌年,转移到另一个伐区重复以上操作。后备木如生长顺利,尽管是采伐过的二次林,30年后还可以再次采伐。
另外,采伐许可证持有者需要按采伐树种和材积支付森林税,森林税额因树种名称和地点的不同而各异,环境天然资源部对具体税额做了详细规定。
2.人工林采伐
人工林不象天然林那样有详细的采伐规则,但10hm2以上面积的禁止皆伐,伐区50%的面积必须被树木覆盖。
菲律宾的国有林由环境天然资源部管辖,没有“民有林”这种划分,但在不是国有地的私有农地内有个人或企业自发的人工造林活动,这些私有地的人工林则在环境天然资源部的管辖外,全国究竟有多少这样的人工林没有调查统计过。但是,采伐私有地人工林时必须取得行政许可,这是因为菲律宾宪法中明确规定“所有森林均为国家所有”,即菲律宾土地上的所有树木,无论是天然还是人工,皆不存在可以自由处理的私人所有权。
欲采伐私有地上的自然植被或人工树木时,必须取得“私有地木材许可证”或“特别私有地木材许可证”,否则不得私自采伐并在市场上销售。而要获得许可证的手续相当繁琐,所需文件包括:①土地所有者的申请书;②土地所有权证书副本;③土地利用计划(如采伐10hm2以上的面积,50%以上的土地必须被森林覆盖等。);④村长、市长或知事的证明;⑤对农地改革部发放土地证的土地,由农地改革部地方事务所负责人出据证明;⑥所有现行规则的目录;⑦基础环境影响调查;⑧环境天然资源部事务所发放的证明共同体木材确实是从私有地采伐的证明。尽管是在私有地种植的人工林,但不满足以上8项条件就不能发放采伐许可证,而没有许可证,如果采伐、销售就属于非法材,将成为处罚对象。
3.木材运输许可证
运输采伐的木材时,必须取得环境天然资源部发放的运输许可证,如没有许可证按非法采伐处理,木材则予以没收。从事木材运输的人员须按环境天然资源部事务所的以下要求提交单据,取得运输许可证:①运输木材的树种;②产品件数;③总材积;④采伐地木材装货日期;⑤装货地;⑥运输手段、⑦运输目的地;⑧收货人联系地址。当运输原木和锯材时,除运输许可证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文件和事项:①木材原产地证明;②销售用装货清单;③原木供应合同;④如是原木须计算材积并有政府做的记号;⑤如是锯材环境天然资源部承认的贮木场注册证。根据环境天然资源部第5号施行令,菲律宾禁止原木和锯材出口,以上木材运输的必要手续仅为国内运输。
单板、胶合板和家具等可以继续出口,胶合板最大的出口目的国依然是日本。由于菲律宾的资源逐渐枯竭,胶合板厂家和家具厂家从国内天然林中获取原料变得十分困难,只能以马来西亚、巴布亚新几内亚和所罗门群岛等进口材为原料进行生产。
家具等最终产品出口装船时,不进行是否是非法材的检查。尽管使用的原料以进口材为主,但据推测菲律宾国内流通的木材有50%是非法材,所以在家具和胶合板等最终贸易产品中,国内采伐的非法材也占相当比例。
三、结束语
目前,菲律宾不区分国有林、私有林和天然材、人工材,虽然制定了各种严格的采伐许可规则,但对林业可持续经营的积极性减退,助长了破坏性的非法采伐活动。政策当局对天然材和人工材实施的是双重政策标准,对前者挥舞棒子,而对后者则给予甜头。菲律宾对天然林的采伐制定了严格的标准和监督,相反对在个人私有地和共同体管理的森林采伐的人工材,不需要得到政府的采伐许可,还可以自由流通。农户种植的人工林以金合欢、桉树等速生树种为主,在查验时很明显不是天然材,这样可以无条件地通过检查点。如是这样,天然材就难于采伐而逐渐减少,农户则精心抚育人工材,而且人工材也可以满足国内的木材需要。这样一来,对环境敏感的天然林的非法采伐活动就会自然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