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新疆地边贸易的发展,规范市场采购(旅游购物)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检验监管工作,保证出境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检验检疫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近日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出新检轻发〔2008〕321号《关于调整边境贸易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疆各地出入境经检验检疫部门加强新疆各地市场采购(旅游购物)出境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经销商的备案管理,规范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市场,确保出口市场稳步发展。
《管理办法》中对出口生产企业备案提出了如下条件:
(一)经销商必须具有销售许可证照以及销售授权;
(二)经销商经营之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的备案或注册证书;
(三)经销商已建立并执行进出货检查验收和登记制度,并建立了产品进、出货台账;
(四)经销商建立了产品召回制度;
(五)经销商使用的库房应配备防虫、防霉、防鼠的药剂和器具。库房地面、墙壁必须干燥、清洁、卫生,不得有活害虫、鼠类的存在,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污染物;货物应按品种、批次分类存放,标识清晰。
从事出境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的经销商,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一式两份材料:
(一)《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经销商备案申请表》(附表1)
(二)经销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销商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销售授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营业场所平面图;
(六)产品生产企业取得的检验检疫机构发放的备案或注册证书复印件。
(七)进、出货检查验收和登记制度以及产品召回制度;
(八)CNAS实验室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
(九)产品生产企业简介。
出境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制品生产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备案资格,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备案:
(一)对发现的问题在限期内不能整改完成;
(二)一年内未有出口报检,不再销售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
(三)隐瞒或瞒报质量安全问题;
(四)拒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管理;
(五)变卖或出借备案证书;
(六)伪造和变造备案证书;
(七)企业自行提出注销申请;
(八)其他不符合有关检验检疫要求的。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对经销商提交的申请材料书面审核,符合要求的,接受申请;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在一个月内逾期不能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申请材料审核符合要求的,填写《出境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经销商备案审核记录》,发放《出境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经销商备案证书》,不符合要求的备案申请,在限定期限内补正的,且补正材料符合要求的,发放《出境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经销商备案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