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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私有林的贷款扶持政策
更新时间:2019-12-09 11:28:34    点击次数:628

    日本的私有林之所以能够得到长期稳定的发展,是与国家实行的各种扶持政策分不开的。从政策手段来看,对私有林的扶持政策主要包括:以稳定林地和林木所有权为核心的制度保障;以财政补贴、信贷支持、税制优惠为核心的经济扶持;以森林国营保险和森林灾害共济事业为代表的风险抵御体系以及对森林组合等林业经济合作组织的扶持等。

  财政补贴是日本私有林扶持政策中最为有效、力度最大的一项措施,财源主要来自中央和地方的财政预算。中央财政补贴根据不同预算种类分为公共事业补贴和非公共事业补贴。前者由公共事业费预算支付,补贴侧重于造林、林道建设、抚育间伐、病虫害防治、高性能林业机械的购置、木材综合加工利用、信息网络建设等;后者由一般行政事业费预算支付,主要补贴森林计划、森林调查、技术普及、森林组合组织强化、林业劳动力保障、民间林业团体的启动资金、活动经费等。提供长期、低息的政策性信贷是日本对私有林实行的又一重要的扶持手段,其中包括由财政直接提供的贷款项目和由财政给予的贴息贷款项目。

  日本的林业金融制度包括:长期、低息融通增进林业生产力所需资金的农林渔业金融公库资金制度;以改善林业、木材产业经营等为目的,从事新事业所需的中短期无息贷款的林业、木材产业改善资金制度;从事木材生产或流通的事业者,低息融通为推进事业合理化所需资金的木材产业等高度化推进资金制度。此外,还有林业者从金融机构借贷时能顺利融资的独立行政法人农林渔业信用基金债务保证制度、促进林业就业资金制度、天灾融资制度、企业金融制度以及对木材产业的利息扶持制度等。

  一、农林渔业金融公库

  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是日本扶持农林水产业及相关产业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是实施农林渔业政策性信贷的主要渠道,由政府依据《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法》于1953年全资设立(2008年10月将更名为日本政策金融公库),主要是向林业和渔业的公共事业提供长期低息贷款。

  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林业部门的借贷对象为林农、森林组合、市町村等,森林所有者可以向当地受委托的金融机构(农林中央金库、都道府县信用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银行和信用金库等)提出申请,金融机构在听取都道府县的意见后发放贷款,也可以直接向农林渔业金融公库设在各地的分店直接借贷。2005年度共放款8000件、2371亿日元,2007年度放款计划额3500亿日元。

  农林渔业金融公库现行的林业贷款项目和贷款条件如下。

  1.林业基础整备资金

  造林资金:人工种植、天然林改良、森林保护等造林及其必要设施建设所需资金。贷款利率:补助事业1.85%,非补助事业1.70%;偿还期/宽限期:35年以内(20年以内)。利率、偿还期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基础上有特例。

  树木种苗培育设施资金:为建设和改造树木种苗培育设施所需资金。贷款利率:补助事业1.85%,非补助事业1.70%,灾害恢复1.55%;偿还期/宽限期:15年以内(5年以内)。

  林道资金:林道建设或设施改造所需资金。贷款利率:补助事业1.85%,非补助事业1.70%;偿还期/宽限期:20年以内(3年以内)。利率、偿还期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基础上有特例。

  间伐利用推进资金:用于间伐利用资金和用于支付既往农林公库借贷资金一并利用的资金。贷款利率:1.70%;偿还期/宽限期:20年以内(20年以内)。

  采伐调整资金:维持保安林的可利用伐期龄以上的立木(有采伐许可的除外)所需资金。贷款利率:1.70%;偿还期/宽限期:30年以内(30年以内)。

  2.森林整备活性化资金

  该资金为无息贷款,贷款对象为接受都道府县知事对“林业经营改善计划”及“森林整备合理化计划”的认定方(接受“森林整备合理化计划”的认定,在连片经营500hm2以上森林的场合,需满足一定条件)。偿还期/宽限期:30年以内(20年以内),贷款额度:负担额的2/7以内。贷款额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基础上有特例(1/2或3/5以内)。

  3.林业结构改善事业推进资金

  根据加强林业、木材产业建设拨款实施纲要等规定的事业计划,进行林业设施建设等所需的资金。贷款利率:补助事业1.85%,非补助事业1.70%;偿还期/宽限期:20年以内(3年以内)。

  4.林业经营培育资金

  森林取得资金(林地取得/分成林取得):林地取得为人工林、天然林改良林、造林取得土地所需的资金;分成林取得是根据分成林契约取得立木所需的资金。贷款利率:1.70%;偿还期/宽限期:25年以内(25年以内)。

  育林资金:为改善林业经营中的森林保育、保护、保全等育林所需资金。贷款利率:1.70%;偿还期/宽限期:20年以内(20年以内)。

  生产方式合理化资金:根据林业经营改善计划进行的生产方式合理化所需的资金,为全部付清林业机械租赁费、研修、经营咨询等资金。贷款利率:1.85%;偿还期/宽限期:10年以内(2年以内)。

  5.农林渔业安全网络资金

  灾后恢复经营等所需资金。贷款利率:1.35%;偿还期/宽限期:10年以内(3年以内)。

  6.农林渔业设施资金

  共同利用设施资金:林产品生产・流通・加工或销售需要的共同利用设施的改造、建设、恢复或取得所需资金。贷款利率:2.05%;偿还期/宽限期:20年以内(3年以内)。

  主管大臣指定设施资金:原木等生产设施、造林以及林产品处理加工・流通销售必要的机械和其他设施、森林游憩设施、林业生产环境设施建设等所需资金。贷款利率:1.70%;偿还期/宽限期:15年以内(3年以内)。

  7.山村振兴和人口过疏地区经营改善资金

  为振兴山村或人口过疏地区原木等生产设施、造林及林产品处理加工和流通销售必要机械及其他设施、森林游憩设施、林业生产环境设施建设等所需资金。贷款利率:一般1.85%,共同利用设施2.85%;偿还期/宽限期:25年以内(8年以内)。

  8.新用途事业等资金

  开发柳杉、扁柏和松树间伐材或是蘑菇新用途等需要的资金。贷款利率:2.05%;偿还期/宽限期:15年以内(3年以内)。

  9.中山间地区活性化资金

  加工流通设施资金:中山间地区林产品的新商品和新技术的开发研究、扩大需求以及建设合作事业必要设施等所需资金。贷款利率:中小企业等资产2.7亿日元以下1.55%、2.7亿日元以上1.80%,大企业2.05%;偿还期/宽限期:15年以内(3年以内)。

  增进保健机能设施资金:利用中山间地区的森林,建造增进保健机能设施等所需资金。贷款利率和偿还期/宽限期同上。

  生产环境设施资金:中山间地区的生产环境设施改造、建设、恢复或取得所需资金。贷款利率:1.70%;偿还期/宽限期:25年以内(8年以内)。

  以上公布的各项贷款利率截止到2008年4月18日,实际借款时利率有可能变化。

  注:中山间地区是农业地区类型划分的其中一种。农业地区分为以下4种类型:①城市地区(人口密度500人/km2以上,DID面积占可居住地5%以上,向城市化迈进的市町村)、②平地农业地区(耕地比例20%以上,林业比例50%以下或50%以上但以平坦耕地为主的市町村)、③中间农业地区(位于平地农业地区和山间农业地区的中间地区,林业比例50%~80%,耕地多为倾斜地的市町村)、④山间农业地区(林业比例80%以上、耕地比例10%以下的市町村)。③与④合称为中山间地区。

  二、林业和木材产业改善资金

  林业和木材产业改善资金创建于1976年,主要目的是改善林业和木材产业经营,如长伐期施业和复层林施业、接受森林认证的林业经营、为胶合板和集成材等生产和加工引进必要的机械设备;引进林产品新型生产和销售方式;林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及福利设施建设等。借贷对象为:森林所有者、从事林业的个人、森林组合、生产森林组合、森林组合联合会、木材生产者、木材生产组合、从事林业经营的市町村等(如是公司,限于资本金或出资总额在1000万日元以下或者佣工人数300人以下),以及木材加工业、木材销售业或木材市场经营者(限于资本金或出资总额在1 000万日元以下的公司或者佣工人数100人(木材加工业经营者为300人)以下的公司或个人)及其组织团体(木材协同组合等)。

  林业和木材产业改善资金主要用于以下项目:现有机械设备的改造和购置新设备所需资金、购置造林物资及林道建设所需资金、立木收获所需资金、立木采伐和运输所需资金、为从事林业经营获得使用收益权所需资金、长期委托森林施业或立木管理所需资金、林业经营或木材生产经营调查所需资金以及森林认证所需资金等。

  对贷款给林业从业者林业和木材产业改善资金的都道府县,政府建立必要的扶持制度。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由政令规定,林业从业者等的贷款额度由农林水产省令规定。该资金为无息贷款,偿还期原则上10年以内(宽限期3年以内)。林业从业者的贷款限额为个人1500万日元、公司3000万日元、公司以外的团体5000万日元,如果实施与木材产业相关的林业和木材产业改善措施为1亿日元。但是,在都道府县知事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以上贷款额度不受限制,其实际额度由都道府县知事与农林水产大臣协商规定。

  林业和木材产业改善资金的借贷有2种方法:直接从都道府县借贷和通过金融机构借贷。直接借贷手续是①借贷方向都道府县同时提交林业木材产业改善措施计划认定申请书和资金贷款申请书;②计划一经都道府县知事认定,在发给借贷方认定书的同时发放贷款。金融机构借贷手续是①借贷方向都道府县提交林业・木材产业改善措施计划认定申请书的同时,向融资机构提交贷款申请书;②计划经都道府县知事认定后,在发给借贷方认定书的同时,将计划认定人通知给融资机构;③接受借贷方申请的融资机构向都道府县提出放款申请;④融资机构向借贷方发放贷款。

  三、木材产业高度化促进资金

  木材产业高度化促进资金是为改善小规模、实力较弱的木材生产、加工、流通企业的经营状况而设立的。它主要是以低息贷款的形式,为上述企业提供立木、原木和木材制品的购置和输送、木材加工必要的劳动工资及造林等基本运转资金和设备资金。根据不同项目,借贷对象为森林组合、中小企业等协同组合及其联合会、森林所有者、多人共同事业体(一般为4人以上,但欲借原木生产资金且年产量3000m3以上者、日本农业标准(JAS)认定工厂的经营者或1年内可以获得JAS认定者和欲借间伐促进资金者可2人以上)、造林公社、林野厅长官规定的事业体、木材生产企业、木材加工企业、从事木材批发和零售的经营者等。

  木材产业高度化促进资金主要为以下项目提供运转资金:原木生产合理化(包括原木生产和交易)、产品流通合理化、促进间伐、木材加工流通体系整备(包括木材高效利用加工、木材市场现代化整备和主产地培育)、促进经营高度化(包括立木等交易、促进资源循环、木材加工、扩大木材需求和促进确保原木协定)、推进林业经营高度化。运转资金分为长期资金和短期资金,根据不同项目,贷款限额从1000万~4亿日元不等,还贷期为短期1年,长期5年(宽限期1年);贷款利率为短期1.9%~2.0%,长期2.15%~2.3%不等。木材加工流通体系整备资金(设备资金)的贷款限额为5 000万~1.8亿日元不等,还贷期为10年(宽限期2年),贷款利率2.45%~2.6%不等。有的项目经特别认可后可以增加贷款额度,如推进林业经营高度化资金、促进资源循环资金和立木交易资金等。

    以上贷款利率为2008年4月修改。利率、偿还期、贷款额度由都道府县知事规定。

  木材产业高度化促进资金的借贷手续是①借贷者制定合理化计划或林业经营改善计划,向都道府县知事提出申请;②计划经都道府县认定后发给借贷者;③借贷者向金融机构提出借款申请;④金融机构收到借款申请经审查后发放贷款。

  四、农林渔业信用基金

  农林渔业信用基金是由政府、都道府县和林业、木材产业经营者共同出资建立的林业信用保证基金,主要目的是为林业经营者获得其他政策性贷款和非政策性贷款提供担保。担保对象是林业和木材产业经营者(公司、个人和组合)为改善林业经营所需的基本运转资金和设备资金的借贷。公司需符合资本金1000万日元以下或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条件,个人需符合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条件。木材销售业者或市场经营者需制定关于木材流通的“合理化计划”并接受都道府县知事的认定,在此种情况下,公司需符合资本金1000万日元以下或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条件,个人需符合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条件。

  林业信用保证分为:普通保证、基本保证和活期透支放款基本保证3种。主要项目有造林和育林、原木生产、木材和木制品生产、薪炭及其副产品生产、林业种苗生产、菌类生产及木材销售业。

  五、林野厅对非公共事业的补助

  除以上对私有林的贷款扶持外,林野厅还向民间团体或受托民间团体及地方公共团体从事的非公共事业进行补助,如低成本育林高度化事业、高龄级森林整备促进特别对策事业、森林病虫害损失补偿金、推进木材产业结构改善事业、地方材生产和物流高效化支援事业等百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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