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随着《省联社 省林业厅关于农户林权抵押小额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和《省联社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林权抵押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下发,林权抵押业务在云南全省已逐渐铺开,这是云南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又一大措施之一。
“意见”指出,凡已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且无山林权属纠纷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资产及其林地使用权和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均可作为林权抵押贷款抵押物。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木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对已划为生态公益林、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林木资产和国家规定的不得抵押的其他林木资产不能用于抵押贷款。“意见”还对建立银林合作新机制、加大林业信贷投入、改善林业投融资环境、防控贷款风险、建立长效协作机制提出了指导意见。
“管理办法”则对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林权评估与抵押、信用管理、客户经理制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如:农户林权抵押贷款用于林业产业种植、林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生产流通费用;传统农业种、养殖业等方面的农业生产费用;农产品加工、运输、经商等生产流通费用;建房、治病、助学等综合消费性支出及农村信用社同意的其他合法用途。其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30万元(含)以内,根据借款用途、林业生产周期、林地类型、经营性质、林权证规定的林地使用期限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