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完善林业行政许可工作,简化办事程序,我局决定对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6号)“第三十项林木种子苗木进口审批”中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进行修改。从即日起,申请人申请进口林木种子苗木时不需要提交《林木种子苗木质量检验受理单》。
特此公告。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