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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地板税收政策调整
更新时间:2019-12-09 11:28:34    点击次数:843

  我国竭力倡导要建设一个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和谐社会,因而,我国对资源类商品进出口的税收政策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

  1.中国林业资源贫乏,对于木材资源型的初级产品,如原木和锯材,我国的政策是鼓励进口,如1999年1月1日起国家对进口原木和锯材实行“零”关税政策。

  2.2006年4月1日起国家调整消费税率,首次将部分木制品列入征收目录,其中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内销时,加征5%的消费税,体现出国家对全木型木制品限制消费政策导向。

  3.2006年8月15日起,国家出台调整部分出口商品出口退税率政策,其中涉及实木复合地板,出口退税由原来的13%,下降为11%,也就是说这些产品国内征收17%的增值税,在出口时国家退还企业的退税率,由13%下降为11%。

  4.2006年11月1日起,国家出台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暂定关税税率的政策,在调低部分高科技和资源类进口商品关税率的同时,对部分高能耗、高污染、资源型的出口商品加征出口关税,其中涉及实木地板,首次加征出口关税,关税率为10%。

  5.2007年1月1日起,取消实木复合地板出口退税(增值税、消费税)。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联合发布《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通知》,综合利用木材型的强化木地板在出口时,仍享受出口退税,但退税也有下降,从7月1日起出口退税从11%下降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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