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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企业美"337条款"调查案败诉3大教训
更新时间:2019-12-09 11:28:34    点击次数:905

    作为代表5家中国地板企业参与美“337条款”调查案的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何军律师明显感到此次复合地板企业应对美国“337条款”调查,存在应诉企业内部分化、应诉团队之间协调不力、专家证人的证明存在分歧等问题。

    2006年7月2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接受了荷兰Unilin公司以及其在爱尔兰和美国注册的两家子公司对在美所申请的“地板锁扣”专利技术遭侵权的指控,决定对向美出口复合地板的17家中国地板企业进行调查。面对昂贵的律师费和各自的实际情况,被诉企业各有想法,最终形成了3个应诉团队。何军参与了其中一个团队的应诉。

    “分割应诉团队产生了不必要的风险。如果大家当初能够集体决定应诉,那么上百万美金的应诉费共同分摊,会比分开应诉支出的费用低。因为选择律师的问题,地板企业这次实际上浪费了很多时间,最终留给各自律师应诉的时间很紧张。”何军说。

    他表示,3个应诉团队各自邀请了专家证人,结果尽管证言都是反对申请人的指控,但三方专家证言之间存在冲突,因此这成为终裁推翻初裁的重要理由。ITC认为,既然中方企业各自使用的“地板锁扣”方法都不一样,那么就不能证明申请人的方法是不对的。

    此案初裁是裁定申请方一个专利无效,且中方企业不侵权。但今年1月的终裁结果确定中国被诉企业在美销售地板专利侵权成立,ITC签发了普遍排除令。这意味着中国地板出口企业将不能再向美国违规出口任何锁扣地板;对已输入美国和库存的产品将依据ITC的禁止令销毁或缴纳保证金。

    为什么要上诉?何军认为,“初裁是由ITC的行政法官作出,而参与终裁的人员基本是政客。这是中国企业要上诉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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