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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度各类林业科技项目申报准备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12-09 11:28:34    点击次数:958

各有关单位:

2008年度引进国际先进林业科学技术计划(948计划)、林业技术推广计划、林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项目申报工作即将开始,国家林业局将在近期发布相关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指南将在国家林业局网站(www.forestry.gov.cn)上刊登,请及时关注。

    特此通知

   

 

    附件:引进国际先进林业科学技术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    引进国际先进林业科学技术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林业科学和技术中长期发展规划(2006-2020年)》以及《林业科学和技术“十一五”发展规划》,保证引进国际先进林业科学技术计划(以下简称948计划)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结合我国现代林业建设需要、国内外林业科技发展趋势,及林业行业和林业科技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948计划是经国务院批准,旨在全面提高我国农林产品开发能力、水利装备开发能力、农业安全防范和生态建设能力,进一步缩小与发达国家差距的国家技术引进计划,由国家财政支持,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水利部分别组织实施。
第三条 引进国际先进林业科学技术以当前和未来林业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需求为导向,以提高林业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注重引进技术的系统化和集成化,重点加强对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转化为自主的知识产权,打造先进技术应用平台、种质材料创制平台、国际合作交流平台。
第四条 948计划围绕生态建设与生态安全、林业生物技术与良种培育、森林生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林业生物产业发展、数字林业等领域,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一批林业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中急需的关键技术、提升传统产业的系统性技术、支撑现代林业发展的战略性储备技术。
第五条 948计划实行项目管理,由国家林业局科学技术司和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联合组建的国家林业局948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948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林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所属单位和本地区科技机构承担的项目;国家林业局直属单位、林业高等院校归口管理所属单位承担的项目。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对所管辖项目的组织实施、检查指导、资金安全监管等工作。
第七条 948计划分为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两类。重点项目侧重先进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应用,采取指南申报方式,执行期限一般为3-5年;重大项目侧重在已引进技术的基础上,强化技术创新和集成(根据创新需要可补充引进相关技术、材料、小型仪器设备等),采取主动设计申报方式,执行期限一般为5年。
 
第二章  立 项
第八条 重点项目
(一)重点项目的支持方向为国际上先进的能够促进林业生产和竞争能力的技术引进,包括新工艺、新程序、新系统、新材料等。
(二)重点项目的申请单位原则上为具有较强的科研工作条件和能力、运行管理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央、省级林业科研机构和林业院校、内资控股的林业科技型企业等,申请人应当为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的在职科技人员。
(三)重点项目每年8月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各归口管理单位按照指南要求组织申报。
(四)948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择优提出资助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程序逐级上报,审批后下达立项通知,并签订项目合同。
第九条 重大项目
    (一)948办公室依据林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经广泛调研后提出重大项目建议,经专家论证后形成项目方案,提出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报国家林业局主管局领导审批。
    (二)重大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从国家级林业科研队伍中选择,要求研究条件和研究手段较好,科研团队结构合理,项目负责人学术造诣较高且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的专家。
(三)重大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批准方案,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948办公室组织专家综合评审并按程序逐级上报,审批后下达立项通知并签订年度合同。
 
第三章  实 施
第十条 重点项目按合同计划实施,实行年度总结、中期评估制度。
(一)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内必须启动项目,两年内必须完成引进工作,否则将视作自动终止。
(二)鼓励多渠道、多途径引进,可通过参与国际重大林业科技的合作研究、派员出国培训、聘请国外专家、商务购买或者其他途径引进所需技术。
1.每个项目出国培训原则上不超过1次,人数不超过3人,时间累计不超过1年。
2.聘请国外专家原则上每个项目不超过2人次,每次时间不超过1个月;
3.商务购买由具有该项技术代理资质的代理公司承担。
(三)项目开展中期评估,采取现场抽查与专家会议评估相结合方式,对于评估认定不能继续执行的项目,将终止项目执行。
(四)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编制年度总结和财务报表,于下一年度1月31日之前报948办公室。
第十一条 重大项目实行滚动管理,执行年度目标考核制度,滚动支持。
    (一)重大项目依据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签订年度合同。
(二)重大项目实行年度目标考核。每年7月,各项目按照年度合同的各项细化指标和经费支出逐项对照检查,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财务支出明细和下年度计划,948办公室组织专家考核项目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并审定下一年度创新内容及考核指标。
(三)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凡未完成重大项目当年考核指标或者经费支出不合理的,酌情减少下一年度资助经费额度,情节严重的将终止项目的执行;凡下一年度创新内容和考核指标无实际意义的,终止项目执行,做结题处理。
第十二条 重大项目应当提供本领域的相关技术信息,建立相关技术平台与国际交流平台。
(一)建立本领域国内外技术数据库,每年定期更新并提供给国内同领域专家使用。
(二)提供本领域年度国内外技术发展综述报告,由948办公室汇总审查后对外发布。
(三)保持与国外同领域研究机构和重要专家的经常性联系,建立起本领域广泛的科技合作与交流渠道。
第十三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拒的因素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原合同计划执行的,承担单位必须及时向948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  对不按时上报年度总结材料或者相关信息,无故不接受检查、监督的项目,948办公室将采取必要措施进行调控并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通报批评、终止项目执行并追回已拨付经费、取消其参与948计划资格等处理。
 
第四章  验收与绩效评估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由948办公室组织。原则上项目实施期满须进行验收,由承担单位向948办公室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同时准备现场查定。因故需要提前或者延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前提出书面申请,延期验收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十六条 项目现场查定是项目验收的前提,通过现场查定的项目方可进行验收。现场查定主要是对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引进内容和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由专家出具现场查定意见。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包括项目执行及资金管理两个方面。申请验收的项目必须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项目合同书。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记录。
(三)项目总结报告(包括技术引进和创新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示范应用情况、效益分析、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四)项目派出或者请进人员的技术工作报告。
(五)引进种质资源的,需附上保存单位出具的证明。
(六)引进仪器设备的,需附上商务合同或者者发票复印件。
(七)财务资料:948项目预算书(出国培训、委托代理或者聘请专家)、948项目国外费用报销单、948项目资金决算表和948项目结余资金情况表,以及财务执行情况报告等。
(八)现场查定意见表。
(九)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948办公室根据项目的研究特点和验收工作的整体安排,将分别采取专家会议集中审查验收、实地考核验收、功能演示验收等方式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 948办公室聘请专家组成项目验收专家委员会。项目验收专家委员会一般由7-11人组成。验收专家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实地考核、观看演示、提问质询的基础上,独立提出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详尽讨论并归纳汇总,形成验收结论意见,结论意见中应当提出成果或者产品应用推广建议。
第二十条 项目的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两种。
(一)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已按照考核目标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不通过验收:
1.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的。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齐全或者不真实的,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3.未进行现场查定或者现场查定不通过的。
4.未经申请和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实施计划和考核目标的。
5.超过项目合同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并且事先未作说明的。
6.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二十一条  由于提供的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者执行过程中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为需要复议。需要复议的项目,应当在首次验收结论下达后的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改进或者提供补充资料,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不再提出验收申请或者未按规定整改或者补充资料的,为不通过验收。
第二十二条  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948办公室将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进行通报,该单位2年内不再安排新的948项目,取消相关项目承担人5年内承担948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项目的绩效考评工作,将与项目的中期评估、验收等节点考核工作相结合。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及所获得的成果、取得的效益开展后评估,建立和完善项目的后评估机制。绩效考评结果将与信用记录和后评估结果一起作为评价确定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申报后期科技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保密与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四条  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国家利益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提前说明,按有关规定做好定密、保密工作。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取得的成果和形成的知识产权,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鼓励成果的转让和转化。项目成果转化及无形资产使用产生的经济效益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等,均应当标注“948计划资助”及项目编号,不做标注的成果,评估或者验收时不予认可。
第二十七条  对项目实施期内建立的试验示范基地,项目验收时应当说明后期管护措施,逐步将基地的管理纳入规范化管理,保证基地建设的可持续性,更好地发挥基地的试验示范作用。
第二十八条  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明确资产所有权归属。用项目经费购置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一般归项目依托单位(资助文件中另有注明的除外),资产的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948项目资金专项用于项目实施期间的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创新和示范应用等,项目承担单位及其上级主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引进国际先进林业科学技术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林计发[2007]4号)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和高效使用。
第三十条  948项目资金由国家林业局通过部门预算安排解决,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多渠道筹措资金,提供项目配套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948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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