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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流程》
更新时间:2019-12-09 11:28:34    点击次数:929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
三、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8号,
2005年9月23日公布)。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企业。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木材经营加工资格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3、符合疫木加工板材要求和标准的生产设施、疫木板材加工工艺流程符合疫木除害处理要求
及疫木板材加工管理措施和制度健全的证明材料;
    4、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认为生产、经营条件满足疫木安全利用要求的,
附专家论证意见)。
    (三)准予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具有符合疫木加工板材要求和标准的生产设施;
    2、疫木板材加工工艺流程符合疫木除害处理要求;
    3、疫木板材加工管理措施和制度健全。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企业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二)国家林业局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家论证;
    (三)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核发《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许
可证》;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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