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办公效率,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我局从2005年1月1日起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统一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加盖“国家林业局”印章。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30号)和《海关总署关于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署税[1998]349号)的要求,经与你署协商,我局对原来的“国家林业局种子苗木进口审批表”的有关内容进行了如下修改: 一、将原“国家林业局种子苗木进口审批表”更改为“国家林业局种子苗木进口许可表”。 二、将“国家林业局种子苗木进口许可表”的编号,由原来的“林种[]号”更改为“林场许准[]号”。 三、将国家林业局意见栏加盖“国家林业局种子苗木进口审批专用章”改为加盖“国家林业局”印章。 现将新修订的“国家林业局种子苗木进口许可表”式样(见附件)报送你署备案。 |